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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测报告的内容

    2016/9/9 10:06:04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2)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3)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4)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5)对于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3)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范的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放射性能检测报告,当总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当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但不得少于3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按规定填写。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a.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b.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c.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5)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Ⅱ核查办法
    (1)核查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2)核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出厂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要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3)核查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2)检测批量、项目不全或检测结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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